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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率先就海岛保护及开发利用制定专门法规

时间:2019-05-09 点击:

自5月1日起,《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是珠海运用特区立法权,首次就海岛保护及开发利用制定专门法规。两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海域海岛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共六十六条,全面梳理了涉海规划,完善了海域保护、海岛保护措施,创设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制度,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并加大涉海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开发准入门槛,使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今后有法可依。

引领推动无居民海岛保护性开发

珠海是海洋大市,海域广阔,岛屿众多,据统计,珠海目前拥有大小岛屿262个,其中有居民海岛10个,无居民海岛252个。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对于珠海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目前相关法规仅规定了无居民海岛是否可以开发利用,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审批。然而,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无法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建设环节之间未能有效衔接,导致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难以真正开展。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自然资源厅支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先行探索,填补法律空白,率先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依据;二是规定取得用岛批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三是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编制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创设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审核与批准机制,实现对开发建设的规划、环保管控;四是规定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办理基本建设行政许可手续,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和用地规划许可;五是创新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备注登记制度,对无居民海岛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上作备注登记,实现对海岛的整体保护和利用。

想当无居民海岛“岛主”? 应这样申请





1、申请开发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首先需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审批程序规定,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2、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文件,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3、用岛单位和个人还需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提请珠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珠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经联合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凭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材料,用岛单位和个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消防、交通、水利、人民防空等其他基本建设手续,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和用地规划许可。

5、无居民海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用岛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登记机构将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备注在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属证书上。

6、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还应综合考虑海岛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等因素。



来源: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