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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吨位丈量新规实施

时间:2011-11-28 点击:

自9月1日起,由国家海事局制定的《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这对全国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统一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有效抑制“大船小证”现象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此次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为在我国登记或拟在我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具体做法是:2011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建造检验过程中需进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2011年9月1日前已营运的船舶,结合修理进坞情况进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自2011年9月1日起,各级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对国内航行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根据《细则》,吨位丈量改变了现有的由船检机构单独进行船舶吨位丈量的模式,除船检机构进行的船舶吨位丈量以外,设立在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统一对船舶吨位丈量进行相关复核,最终确定船舶吨位并报国家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细则》还明确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要经过申请受理、复核提请、下水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复核等严密的程序,才能完成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和发放工作,以确保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严谨、科学。另据了解,1992年9月30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及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不存在“大船小证”问题的船舶可直接换发新版证书。

此外,对于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复核按照检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