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会员单位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十二五”沿海港口设施建设重点

时间:2011-09-22 点击:

“十二五”时期沿海港口规划新增深水泊位440个。

煤炭泊位:重点建设锦州港、唐山港(曹妃甸港区)、天津港、黄骅港、秦皇岛港煤炭装船码头,新增煤炭装船能力3.1亿吨。加强南方地区公用煤炭接卸码头建设,根据国家煤炭储备要求,相应建设有关码头设施。

原油泊位:根据炼厂扩能和布局以及原油管道建设,相应开展配套原油码头前期工作并适时建设。规划新增大型原油码头接卸能力1.0亿吨。

铁矿石泊位:结合新钢厂布局,配套建设矿石泊位。规划新增大型铁矿石码头接卸能力3.9亿吨。

集装箱泊位:在充分发挥既有设施能力基础上,根据集装箱运输市场情况,合理把握建设节奏,有序推进新码头建设。规划新增集装箱码头通过能力5800万teu。

重点建设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公用港区航道、防波堤工程,加强新港区航道、防波堤建设。重点建设1000人以上岛屿的车渡(滚装)、货运码头,继续完善1000人以下岛屿陆岛的交通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