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会员单位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

时间:2009-07-06 点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

会议指出,包括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等沿海城市在内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地处环渤海地区重要位置和东北亚经济圈关键地带,资源禀赋优良,工业实力较强,交通体系发达。加快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对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完善我国沿海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会议强调,加快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实际,充分考虑现有开发强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着力优化空间布局。一要发挥东北地区出海通道和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全面参与东北亚及其他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提升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水平。二要整合沿海港口资源,全面提高航运、物流等服务能力和水平。三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形成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四要统筹城乡发展,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五要统筹规划和完善交通、能源、水利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增强区域支撑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六要加快发展社会事业,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七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会议要求,辽宁省要强化组织领导,紧密联系实际,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政策支持和督促指导,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