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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疏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1-08 点击:

中国疏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疏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疏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促进会员队伍健康发展,把协会办成一流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独立法人的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规定,以书面形式申请入会,经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同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和有关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有申请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会员诚信公约;

(三)遵守协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四)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疏浚及相关市场信息和有关资料;

(五)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沿海内河及港口航道疏浚、吹填造陆设计、研究、施工的单位;

(二)从事疏浚技术装备、机具、配套设备以及零部件研究、设计、制造的单位;

(三)从事疏浚土利用及环保疏浚技术研究、设计和开发的单位;

(四)其它与从事疏浚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五)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无失信和其它不良记录;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企业独立法人;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以及面临撤销、解散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

(四)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会员诚信公约等规定,被协会除名未满三年的;

(五)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

第十二条 属于自动退会的会员,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疏浚协会会员申请书》和《中国疏浚协会会员基本情况表》;

(二)申请入会单位需向本协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

(四)经协会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章 会费交纳和使用

第十四条 交纳会费是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也是会员支持协会工作的具体表现。

第十五条 协会所有会员每年按其在协会担任的最高职位的标准交纳一次会费。

鼓励会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协会提供捐赠和其它支持。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退会,不退还其已交纳的会费以及向协会提供的资助和捐赠。

第十七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参照其它协会缴费标准制定。

(二)每年会费交纳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协会收到会费即办理会员资格登记手续。

(三)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会费,成为正式会员。

(四)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社团会费收取凭证。

第十八条 会员无特殊原因逾期未交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催交后,不说明情况,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协会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社团财务制度管理使用会费,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

(一)协会运转经费;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开展其它重大活动的开支;

(三)奖励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六章 协会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日常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入会申请,收缴会费,办理会员登记、会员建议、会员申诉等。

第二十二条 协会随时受理入会申请,办理入会相关手续。会员证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协会秘书处,以便于日常联系。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理事会批准后,即终止会员资格,由协会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二十五条 在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协会秘书长可先行聘请专、兼职副秘书长,待召开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时提交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改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进一步修订后提请中国疏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