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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7-26 点击:

各有关单位: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的主要确认形式之一,是评价和证明科技成果技术水平的法定和规范性文件,是科技评奖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鉴定证书办理工作,理顺工作程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现对鉴定证书办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通过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鉴定的科技成果,均应办理鉴定证书。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形成专家鉴定意见后两个月内向主持鉴定单位提交办理鉴定证书的有关材料。逾期不办理且无书面说明材料的,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不再予以办理。

二、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在受理鉴定证书办理并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证书办理工作并予以反馈。

三、主持鉴定单位应负责督促申请鉴定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厅科技字[2010]5号)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保证方应积极配合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和鉴定证书办理工作。

四、鉴定证书填写应注意事项:

1.鉴定证书编号:申请鉴定单位完成成果登记后,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对鉴定证书进行编号。

2.成果名称:应与申请鉴定时经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成果名称相同,有任务书的应与任务书技术名称相同。

3.完成单位:单位名称、排序、数量原则应与申请鉴定时经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同意的单位相同,有任务书的应与任务书所列单位相同,并加盖所列单位公章。有变动的需出具第一承担单位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有上下级单位的一般只列上级单位,下级单位可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情况表中“完成单位名称”的第二序列中反映。

4.鉴定意见:应为通过鉴定并经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名确认的技术成果鉴定意见复印件。

5.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原则上排名前10位的人员名单应与申请鉴定时经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同意的技术报告中主要研究人员相同,有任务书的应与任务书相同。如有变更的,需出具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并加盖第一承担单位公章的有关说明材料。

五、办理鉴定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附查新报告、专家鉴定意见和鉴定专家委员会签名表的技术研究报告;

2.科技项目任务书;

3.如对技术研究工作组织了验收,应同时提交专家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组签名表的项目研究工作报告及其附件;

4.技术研究分报告;

5.十份以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6.电子材料1份。内含技术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技术研究分报告、专家验收意见、专家鉴定意见、专家签字表、科技成果登记上传文件、技术研究报告及工作报告汇报ppt;

7.其它材料。

附件: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章)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